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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設備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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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防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規定之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違反規定期限未申報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