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滅火器噴出時為高壓性,可能造成燃燒物之飛濺,使滅火人員受傷,應保持適當距離,操作口訣:拉(插梢)→瞄(火源)→壓(把柄)→掃(向火源左右噴灑)
一、提起滅火器。
二、拉開安全插梢。
三、拉出並握住皮管。
四、瞄準火源根部,用力壓下手壓板。
五、左右掃射火源根部,將起火物覆蓋上乾粉。
祝融的無情讓許多無辜民眾送命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而火場中初期的應變能力決定了這生與死之一線之隔,滅火器可說是火場中最普遍、最直接操作使用之滅火設備。滅火器係內政部公告應施認可品目,滅火器進口及出廠應由內政部委託之檢驗機構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經認可合格,領有認可標示始得使用。滅火器可能因設置環境、使用年限等因素,而出現本體容器鏽蝕、構件故障或藥劑固化、變質等情形,爰滅火器應定期實施外觀及性能檢查,以維持正常堪用。為提升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廠商之作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確保滅火器設置後之滅火功能,建立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機制,內政部以100年10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00825582號令訂頒「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
為瞭解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廠商(以下簡稱作業廠商)實地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確保更換及充填後滅火藥劑品質及後續藥劑回收機制,並蒐集各場所實施態樣資訊,俾利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機制檢討修正之方向,本署以108年7月11日消署預字第1080500884號函頒「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廠商訪視計畫」,針對全國作業廠商進行實地訪視,並隨機抽取經作業廠商檢查完成之滅火器進行檢測。
針對前開實地訪視及抽樣檢測滅火器性能結果,本署於109年6月22日召開研商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管理機制會議,嗣以109年7月3日消署預字第1090500917號函發會議紀錄,並據以修正「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修正名稱: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認可及管理要點)及訂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包括第1章滅火器檢修基準),俾使管理機制能發揮功能,提升其滅火器檢修品質及落實專業檢修之精神,兩規定均已於109年8月21日發布實施。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緊急叫修
水池溢水、缺水、管路大量漏水、大範圍公共電源跳脫、發電機不正常啟動或停止、消防機組異常啟動,此種緊急狀況需立即處理。
一般叫修
火警誤報、少數量燈管壞、輕微管路漏水,可以隔日再處理。
最新-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方法指導原則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9年10月27日消署預字第1090501304號函發布「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方法指導原則」辦理。
二、為避免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地區警報音響裝置因故關閉,改善使其具接受火災信號再鳴動之措施,以確保火災警報功能,請宜蘭縣轄內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委託消防專技人員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時,依上開指導原則辦理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之改善,依改善方式測試強制地區音響鳴動之功能,併入消防法第九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檢查表,載明改善方式及測試結果,報請本局備查,各類場所改善期限如下:
(一)甲類場所及戊類場所有供甲類用途者:於112年下半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前,改善完成。
(二)乙、丙、丁類場所及戊類場所未供甲類用途者:於112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前,改善完成。
為保障柴油發電機組的完好及安全運作以保障社區正常供電
(一)柴油發電機組常規性保養
1、檢查水位、油位一次
2、清理機組外表面及機房環境。
(二)、柴油發電機組月度保養:
1、 清理機組外表面
2、 檢查調速制桿是否靈活、潤滑各聯接點
3、 更換冷卻水,更換前后測量PH值(正常值為7.5-9),并做好測量記錄,必要時投藥處理(通知水處理工配合進行)
4、 檢查風扇皮帶及充電機皮帶的張緊度,必要時調整
5、 配合電工作應急發電試驗,檢查柴油機運轉時各儀表讀數及溫度、響度是否正常,并做好運行記錄。
(三)、柴油發電機組季度保養:
1、 檢查空氣流阻指示器,顯示紅色時清潔空氣濾清器
2、 放出柴油積水,清洗第一級柴油過濾器
3、 必要注意潤滑風扇皮帶輪及皮帶張緊輪軸承
4、 檢查超速機械保護裝置潤滑油位,不足時加油
5、 檢查外部主要連接螺栓的緊固情況。
(四)、柴油發電機組年度保養:
1、 配合電工進行并聯帶負荷運轉,檢查運轉情況
2、 配合電工模擬試驗各安全保護裝置的性能
3、 測檢軸線、開檔,并做好記錄
4、 拆檢查蓋觀察檢查軸及缸筒情況
5、投藥清洗冷卻系統(通知水處理工配合進行)
6、檢查機油質量,必須時更換機油
7、清洗第二級柴油過濾器
8、清洗機油過濾器
9、每運轉500小時后增加如下項目:
A、更換第二級柴油過濾器濾芯
B、更換機油
C、檢查氣缸頭螺栓、連桿螺栓的緊度
D、檢查校正氣門間隙,噴油定時并做好記錄
E、噴油器試壓、調校。
月保:
檢查1.電瓶電壓「一顆需在13V、兩顆需在26V最好加裝充電機」加強發電機正常起動之可靠度。
2.發電機之機油是否位於LOW與HIGH之中間處。
3.油箱柴油是否位於3/5的位置。
4.水箱水位是否足夠。
5.將機頭位置的NFB切至OFF位置。
6.將機頭上方控制箱的KEY由AUTO、切至RUN使之發電十到十五分鐘,發電過程空氣保持通好,否則會有危險。
7.時間一到將RUN先切到STOP,等到完全停止之後過三十秒再將之切到AUTO位置。
8.將NFB切到ON的位置。
年保:
其實就是年度大保養,換所有的機油與所有的濾心,因為機油與空氣接觸會發生化學反應,油會變質,特別常常在發電的話,機油是一定要更換的,千萬不要因小失大。換水箱水保持水質良好。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地產天下
【文/記者葉思含】日前發生815全台大規模無預警停電事件,許多社區緊急照明設備與供電系統因疏於保養而出現大紕漏,造成許多店家生意停擺、住戶受困電梯,甚至發生燭火不慎釀成火災等意外,加上颱風頻頻侵台,專家呼籲民眾應注意社區緊急供電設備保養與維護,購屋族看屋也應提高安全防災意識、注意相關設備機能,才能選對優良社區,因應各項突發狀況。
▲社區大樓的各項配備與設施有管理維護檢視標準,好的管理也有助於房價。
一般來說,當社區大樓遇上停電、跳電,應有緊急發電系統可供應,然而此次台灣大停電事件發現許多社區大門門禁系統、緊急升降機電梯運作停擺,顯見台灣老屋問題多,許多社區緊急供電能力的不足,老舊大樓發電機平常疏於維護保養已不堪使用,以致緊急狀況發生卻無法發揮作用維護原有生活品質,若遇上特殊情況則可能發生意外危害安全,不可不慎。
▲社區大樓內各項發電設備應落實定期保養。
發電機每月測試 每年大保養
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台灣建築物包括火警自動警報、緊急廣播、電動消防水泵或撒水水泵、排除因火災而產生濃煙之排煙設備、避難與消防用專用昇降機、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緊急用電源插座等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部分新大樓建商在建造時也在住戶室內增設了緊急電源插座,當市電停電時,住戶可用來連結簡易照明或冰箱使用,維持社區一定的生活品質。
而社區緊急發電機每月至少要進行一次測試,確認無停擺及設備短缺,以確保運作正常,每年也必須要有一次大保養,應定期落實設備及時更新。郭紀子指出,常見的緊急供電設備有發電機、不斷電系統UPS、電池,其中發電機需短暫時間來啟動,UPS及電池系統則可以立即啟動供電。一般大樓或社區會設置備載發電的柴油發電機,這些柴油發電機所需的儲油槽也是消防安全的重點對象。
郭紀子透露,由於UPS功能及價格較其他緊急供電設備高,故一般均用於保護重要或精密的設備,例如電腦、監控儀器等,避免資料遺失造成損失,比較適合家庭使用,目前一般老舊公寓沒有發電機設備或者發電機設備已經停擺,建議住戶可以在家中自備,以因應不時之需。
老社區加強公共照明 管理好助房價
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也建議,沒有緊急供電系統的老舊社區,除應加強公共區域的照明設備之外,平時也應在家中準備緊急照明燈、手電筒、各式充電設備、行動電源、電池、蠟燭以及急救醫藥箱備品等,來因應停電或各項突發事件。
而住戶本身要有防災意識外,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提醒,也千萬不能有自掃門前雪的心態,特別是社區大樓的公設,若平常不願意固定維護,遇上緊急狀況往往會付出意料之外的代價,而住戶本身若對社區有認同感,願意積極參與社區事務,好的管理也有助於房價。
1、為強化內政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滅火器滅火功能,建立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機制,特訂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滅火器,指滅火器認可基準規範之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乾粉滅火器等。
3、經營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其人員、設備器具及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專任符合消防法規定之消防專技人員(如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至少一人,且不得同時任職於其他工廠或公司(行號)。
(2)有必要之設備及器具,其名稱及數量如附表一。
(3)有固定之作業場所,滅火器不得露天堆置。
4、從事第三點作業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作業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派員實地審查合格後,發給證書,並公告之。未依本規定取得證書辦理相關作業之廠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輔導,輔導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輔導期限屆滿日起,尚未依本規定取得證書進行作業之廠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加強查核:
(1)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2)工廠或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
(3)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4)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5)員工名冊(格式如附表三)。
(6)所屬消防專技人員資格證明、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7)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流程。
(8)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之設備清冊、照片及校正紀錄(格式如附表四)。
(9)責任保險證明文件(保險期限應含括本文所定證書之有效期限):
1、承保藥劑更換及充填後之滅火器對第三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產品責任險文件,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2、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文件,應保障所屬員工執行業務發生意外事故或死亡,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3)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第四點所定證書(格式如附表五)應記載事項如下:
(1)廠商名稱。
(2)工廠或公司(行號)登記字號。
(3)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4)執行業務範圍。
(5)負責人。
(6)作業場所地址。
(7)電話。
(8)證書號碼。
(9)核發日期。
(10)有效期限。
前項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第四款所定執行業務範圍,係指依廠商具有之設備及器具種類,區別從事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等不同種類滅火器之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
6、廠商聘用、資遣、解聘消防專技人員,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
7、廠商應備置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登記簿(格式如附表六),並至少保存三年。
8、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得檢附第四點所定文件及滅火藥劑進出貨證明文件向作業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展。
前項申請受理後除書面審查外,並應派員實地審查,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實地審查不合格者,不予延展。
9、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查核廠商執行本作業規定情形時,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違反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處之。
10、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網站公布合格廠商之資料,並即時更新,且與內政部消防署網站連結。
11、廠商更換滅火藥劑時應將原藥劑清除乾淨後,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發現有缺點之滅火器,應即進行檢修或更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檢查:
1.製造日期超過十年或無法辨識製造日期之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應予報廢,非經水壓測試合格,不得再行更換及充填藥劑。
2.容器(鋼瓶)內、外部不得有鏽蝕、變形、膨脹、破裂、龜裂等損害現象。
3.各部零件不得有嚴重鏽蝕、變形、膨脹、破裂(損)、龜裂、阻塞、缺損等影響性能現象。
4.充填滅火藥劑之容器及鋼瓶,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之氣密試驗。
(2)充填:
1.泡沫滅火藥劑因經較長時間後會產生變化,應依滅火器銘板上所標示之時間或依製造商之使用規範,定期加以更換。其餘類型滅火器之滅火藥劑若無固化結塊、異物、沉澱物、變色、污濁或異臭者等情形,滅火藥劑可繼續使用。
2.新增充填之滅火藥劑應為經內政部認可之產品,汰換之滅火藥劑未經回收處理重新辦理認可,取得個別認可標示,不得重複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所充之滅火劑,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95〔液體二氧化碳〕之規定,並有證明文件。
3.滅火藥劑充填量及灌充壓力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規定。
4.高壓氣體灌充作業需符合高壓氣體相關法令規定。
5.重新充填滅火藥劑後之滅火器,於充填完成時其噴射性能須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90%以上之量,其使用期限內噴射性能須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80%以上之量;其藥劑主成分應符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規定。
6.換藥作業應於經審查合格(廠)場內進行,不得於工作車輛上為之。
(3)檢修環及標示:
1.性能檢查完成或重新更換藥劑及充填後之滅火器,應於滅火器瓶頸加裝檢修環,檢修環材質以ㄧ體成型之硬質無縫塑膠、壓克力或鐵環製作,且內徑不得大於滅火器瓶口1mm。並能以顏色區別前一次更換藥劑及充填裝設之檢修環,檢修環顏色以黃色、藍色交替更換。
2.以不易磨滅之標籤標示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之廠商名稱、證書號碼、電話、地址、消防專技人員姓名、品名、規格、流水編號、檢修環顏色、性能檢查日期、換藥日期、下次性能檢查日期、委託服務廠商等,格式如附表七。
3.滅火器換藥標示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標示。
1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且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1)未置專任之消防專技人員。
(2)充填未經認可之滅火藥劑或以其他不實方法施作。
(3)滅火器瓶頸以不合之顏色、型式檢修環裝置或未裝置者。
(4)滅火器藥劑更換、充填作業未於經審核合格場所內進行者。
(5)未設置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登記簿、滅火藥劑進出貨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可供稽核或偽造紀錄者。
(6)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消防機關之查核者。
(7)工廠或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失效者。
13、更換之滅火藥劑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不得隨地棄置,並應有相關委託資料備查:
(1)委託廢棄物清理公司依環境保護法規規定辦理。
(2)委託原製造商或其他具處理能力業者重新回收再處理,處理後之滅火藥劑應重新辦理認可,取得個別認可標示。
14、本規定第四點、第八點第二項之實地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請消防相關公(協)會、基金會團體協助辦理。
資料來源: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2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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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申辦案件:消防宣導申請
一、防火宣導講習
(一)室內課程:
1.居家防火安全
2.工廠防火安全
3.公共場所防火安全
4.防範煙囪效應
5.瓦斯使用安全及防範一氧化碳中毒
(二)室外課程:
1.滅火器使用
2. 室內消防栓使用
3. 煙霧體驗
4.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二、認識消防(至各消防分隊參觀)
(一)消防單位介紹
(二)消防車輛介紹
(三)滅火、搶救設備展示暨操作
(四)基本防火宣導 -
申請對象:
新北市全市市民、機關團體、學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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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承辦人員:鐘瑋挺隊員
聯絡電話:(02)89519119 # 6135
傳真號碼:(02)89536015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請依需求填妥下表:
一、「新北市政府受理防火宣導講習申請表」【(民)表一】。
二、「新北市政府受理參觀消防機關申請表」【(民)表二】。 -
申請方式:
一、申請書送至鄰近分隊或本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1樓火災預防科)。
二、線上申請。 -
交付方式:
分隊接受辦理,排定時間並通知民眾、機關團體或學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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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
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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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請申請單位於辦理日期前一星期提出申請,以利受理單位聯繫、協調及現場踏勘。
資料來源:
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也燒出大樓管理及管理費、公共基金等問題,台北市都更學會理事長蔡漢霖及高雄市都更學會理事長林資雄建議住戶應建立公共基金的正確觀念,維護大樓居住品質,避免大樓社區劣化,導致惡性循環。
有制度的集合式住宅住戶,每個月都有向管委會繳交管理費。蔡漢霖表示,在日本住房需繳兩個費用,一個是「管理費」、一個是「修繕公基金」,住戶必須持續負擔未來重建、改修的費用。以RC(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來講,像紐約帝國大廈已是100多年的RC建築物,但也沒有人稱其是危老建築物必須拆掉,因為以結構安全性來講是沒有問題的。
蔡漢霖表示,台灣人一直缺乏觀念,買車子都知道要保養,但買房子就覺得可以住一輩子,沒有分期保養與攤提的概念。買房子如果是中古屋,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一個建商一開始要提撥一筆公基金,透過多年管理之後,有些社區會存下一筆可觀的錢,作維護保養之用;但有些社區可能管理不當,或當初設定的成本只能達到損益兩平,無法累積社區公共基金,於是在房子日趨老舊後,就沒有錢修。
蔡漢霖說,例如修一台電梯就要好幾十萬元,就沒有錢做。隨著社區愈來愈惡化、品質愈來愈差,經濟條件好的住戶就搬出去,造成社區劣化,最後社區愈來愈老舊,導致惡性循環。這當然會增加住戶平常居住的負擔,可能有人覺得每坪幾十元的管理費已經很貴,但事實上一般的管理費,可能只是打平日常管理維護費用而已,但並沒有保留累積一定的基金,為未來2、30年後的大幅度改修預做準備。
高雄市民權路一棟大樓住戶林先生說,屋齡約20年的大樓計畫明年要換電梯,兩台要一百多萬元,管委會在所有權人會議中就討論通過,每戶每月要多繳一些錢做為經費,會議有通過,明年應可順利更換。「每個月慢慢繳,就不像一次繳那麼讓人痛吧。」住戶說,這樣房子也比較能保值。
台北市都更學會理事長蔡漢霖建議,住戶應建立公共基金的正確觀念,維護大樓居住品質,避免大樓社區劣化,導致惡性循環。記者徐如宜/攝影
依內政部函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通報後,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規
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是違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仍應主
動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以免受罰。
委託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由專業檢查人提列「改善計畫書」,併附於申報書送請查核。主管建築機關或查核機構將視其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但應立即改善的事項(例如逃生通道、樓梯間堆積雜物等),不可提列改善計畫。此外,檢查不合格或提具改善計畫未依規定期限改善之消費場所,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俾供消費者辨識。
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第 7條規定略以:「申報案件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者,查核機構應限期 1 個月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若涉及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事項,得核予 3 個月改正期限。但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公有建築物之改善事項者,得核予 6 個月改正期限。至若其他特殊情形,經都市發展局同意者,得另行核予改正期限。」
另市府所轄各級機關學校礙於年度預算無法於上述期限內改善完竣者,應提報所屬一級機關專簽市府核定改善期限;至若中央機關或大專院校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改善計畫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提具改善進度表,報請都市發展局視其改善內容、面積規模、工程難易度等因素,酌予延長改善期限。
建築物之「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及「航空障礙燈」等設備,如係公寓大廈之共同設備,縱經檢查不合格,其後續修繕維護工作因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故實際執行面恐非局部樓層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得以擅專,是以該等共用部分之設備倘經專業檢查人檢查不合格者,當責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儘速改善,並由專業機構或人員出具說明書,會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簽認後,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無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亦應詳實備註說明。至於上述以外之其他「防火避難設施類」項目,同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者,亦得比照辦理。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及「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均係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故共用部分之設施設備損壞,遇管理委員會不願意簽認時,申報人得會同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指明應修繕事項,促請管理委員會儘速履行職務、義務。另為確認上開「書面」之寄發及送達情形,應採郵寄存證信函方式為之,並副知主管建築機關(都市發展局)知悉,由主管建築機關另案通知管理委員會限期履行職務、義務。至申報人得檢具存證信函或其送達證明文件影
本,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
未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經公共安全檢查發現共用部分相關設施或設備損壞者,申報場所仍應提列改善計畫限期改善。至關共有物年久失修,共有人中之一人,得依民法第 822 條第 2 項「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擔負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之規定辦理,請求共有人共同負擔修繕費用。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6 項規定:「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 25 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故未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得依上開規定向市政府申請指定為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得準用同條例第 36 條之規定。換言之,專業機構或人員出具之說明書得由市政府指定之管理負責人簽認後,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
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倘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附建違建,違建部分仍應併同合法建築物依同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申報,以維公共安全。至於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者,則不予受理其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由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建築處理程序處理。(參見內政部 90 年 11 月 20 日台內營字第 9067311 號函)。
臺北市政府為提倡「多用網路、少用馬路」政策,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實施網路申報作業,透過「無紙化」的申報作業,不僅簡政便民、節能減碳,更可結合內政部營建署「公安e指通APP」資訊系統,民眾得隨時上網瞭解營業場所的公共安全檢查狀況,兼顧消費者保護與資訊公開。詳細操作方式可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營建資訊系統」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的「建築物安全檢查電子化」欄項內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