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之一條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什麼是公安申報?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基本所需文件
# | 項目 |
---|---|
1 | 委託書 |
2 | 建築物使用執照含附表 |
3 | 建物權力證明文件 |
4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證明影本 |
5 | 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紀錄影本 |
6 |
申報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
7 | ※設備安全之電氣技術人員檢驗報告影本 |
8 |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 |
9 |
※台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 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影本 |
10 | 其他項目(依建築物現況附加文件) |
檢查項目
項次 | 檢查項目 | 備註 |
(一)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
1.防火區劃 | 一、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供H-2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 ||
3.內部裝修材料 | ||
4.避難層出口入 | ||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 ||
6.走廊(室內通路) | ||
7.直通樓梯 | ||
8.安全梯 | ||
9.屋頂避難平台 | ||
10.緊急進口 | ||
(二) 設 備 安 全 類 |
1.昇降設備 | |
2.避雷設備 | ||
3.緊急供電系統 | ||
4.特殊供電 | ||
5.空調風管 | ||
6.燃氣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