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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安篇】 違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

依內政部函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通報後,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規
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是違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仍應主
動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以免受罰。

 【公安篇】 若經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結果判定不合格該怎麼辦?

委託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由專業檢查人提列「改善計畫書」,併附於申報書送請查核。主管建築機關或查核機構將視其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但應立即改善的事項(例如逃生通道、樓梯間堆積雜物等,不可提列改善計畫。此外,檢查不合格或提具改善計畫未依規定期限改善之消費場所,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俾供消費者辨識。

 【公安篇】 提列「改善計畫書」之場所必須在多久期限內改善完竣【台北市】

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第 7條規定略以:「申報案件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者,查核機構應限期 1 個月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若涉及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事項,得核予 3 個月改正期限。但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公有建築物之改善事項者,得核予 6 個月改正期限。至若其他特殊情形,經都市發展局同意者,得另行核予改正期限。」
另市府所轄各級機關學校礙於年度預算無法於上述期限內改善完竣者,應提報所屬一級機關專簽市府核定改善期限;至若中央機關或大專院校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改善計畫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提具改善進度表,報請都市發展局視其改善內容、面積規模、工程難易度等因素,酌予延長改善期限。

 【公安篇】 非專用之公共設施或設備如有缺失,要提列「改善計畫書」嗎?

建築物之「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及「航空障礙燈」等設備,如係公寓大廈之共同設備,縱經檢查不合格,其後續修繕維護工作因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故實際執行面恐非局部樓層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得以擅專,是以該等共用部分之設備倘經專業檢查人檢查不合格者,當責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儘速改善,並由專業機構或人員出具說明書,會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簽認後,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無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亦應詳實備註說明。至於上述以外之其他「防火避難設施類」項目,同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者,亦得比照辦理。

 【公安篇】 管理委員會若不願意會同簽認不合格說明書,怎麼辦?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及「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均係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故共用部分之設施設備損壞,遇管理委員會不願意簽認時,申報人得會同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指明應修繕事項,促請管理委員會儘速履行職務、義務。另為確認上開「書面」之寄發及送達情形,應採郵寄存證信函方式為之,並副知主管建築機關(都市發展局)知悉,由主管建築機關另案通知管理委員會限期履行職務、義務。至申報人得檢具存證信函或其送達證明文件影
本,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

 【公安篇】 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共用部分設施損壞,得否免提列改善計畫?

未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經公共安全檢查發現共用部分相關設施或設備損壞者,申報場所仍應提列改善計畫限期改善。至關共有物年久失修,共有人中之一人,得依民法第 822 條第 2 項「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擔負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之規定辦理,請求共有人共同負擔修繕費用。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6 項規定:「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 25 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故未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得依上開規定向市政府申請指定為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得準用同條例第 36 條之規定。換言之,專業機構或人員出具之說明書得由市政府指定之管理負責人簽認後,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

 【公安篇】 違章建築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

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倘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附建違建,違建部分仍應併同合法建築物依同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申報,以維公共安全。至於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者,則不予受理其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由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建築處理程序處理。(參見內政部 90 年 11 月 20 日台內營字第 9067311 號函)。

 【公安篇】 如何以網路申報方式辦理申報?如何查知營業場所申報辦理情形?【台北市】

臺北市政府為提倡「多用網路、少用馬路」政策,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實施網路申報作業,透過「無紙化」的申報作業,不僅簡政便民、節能減碳,更可結合內政部營建署「公安e指通APP」資訊系統,民眾得隨時上網瞭解營業場所的公共安全檢查狀況,兼顧消費者保護與資訊公開。詳細操作方式可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營建資訊系統」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的「建築物安全檢查電子化」欄項內查詢。